山东省生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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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学会
关于《山东省生态学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公示的通知
厅有关处室,各会员、理事:
根据省民政厅有关要求,现将《山东省生态学会章程(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如有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到生态学会秘书处。
公示时间:
联 系 人:宋娜娜 高文喆
联系电话:0531-86158835 0531-86103396
附: 山东省生态学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山东省生态学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山东省生态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Shandong Ecological Society,英文缩写:SDE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山东省生态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
省内外生态环境保护科研、监测、监理机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机构、省内高校生态环境学科及有关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的科研、设计、规划院所和相关的企业、集团等单位组成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原则;提倡事实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运用生态学观点,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技术咨询、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联合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兄弟学会,促进科技进步和生态科学的繁荣与发展,为推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与发展,为建设生态山东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点在济南市制锦市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努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广先进技术;
(二)团结和凝聚全体会员,为建设生态山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三)开展生态环境科学方面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以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的学习考察活动;组织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科学考察;
(四)组织开展资源开发,区域、流域开发,交通运输,矿山采选,景区旅游等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开发建设工程的生态规划、生态评价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及规划编制工作。
(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编辑、出版、发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的科技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七)接受委托承担省内生态环境类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生态环境类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生态环境类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举荐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的人才,表彰奖励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九)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出相应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一)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为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生态及生态相关领域方面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具有一定生态环境知识、热爱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事业的管理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和企业管理人员等。
个人会员中设学生会员,以鼓励青年学生参加本学会的活动,学生会员以在校与本学会业务领域相关专业的研究生为主。
(二)团体会员
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关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的科研、教育、生产、设计、咨询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注册的基层生态学会或其他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能积极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其负责人为本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理事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实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会员登记表;
(二)个人会员须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由本学会秘书处核准,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四)由本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学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范围内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建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推举名誉理事长、顾问和设立海外通讯会员、资深会员、永久会员等。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工作作风民主;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秘书长为兼职时,应设专职副秘
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任职年龄同上;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该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学会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