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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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引 言
现在,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通过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控制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并证实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陆续出台,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
许多组织已经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定自身的环境表现(行为)。但仅靠这种“评审”和“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为一个组织提供保证,使之确信自己的环境表现(行为)不仅现在满足,并将持续满足法律与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结构化的管理体系内予以实施,并将其纳入全部管理活动的整体。
国际环境管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它们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织实现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如同其他国际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其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各个层次与职能,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诺。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据以建立一套程序,用来设立环境方针和目标,实现对它们的符合,并向外界进行展示这种符合性;同时这一体系还可用来评定程序的有效性。本标准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可以同时或重复涉及的。
本规范提出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的要求,它和用来为组织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一般性帮助的非认证性指南有重要差别。环境管理包容了全方位的内涵,其中有些还具有战略性与竞争性含义。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展示对本标准的成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关于环境管理支持技术指南见其他标准。
本标准仅包含那些用于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目的,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GB/T24004—1996(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图1本标准环境管理体系(EMS)模式
应当说明的是,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未提出对环境表现(行为)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表现(行为)的组织,可能都是遵守本标准要求的。
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环境管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对所有相关方都是最优化的结果。然而,采用本标准本身,并不能保证取得最优化环境结果。为了实现环境目标,环境管理体系应能促进组织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考虑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同时充分考虑到采用该技术的成本效益。
本标准不拟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因素,因而不包含与之有关的要求,但它并不刻意限制一个组织将这方面要素纳入整个管理体系,尽管它的认证/注册过程仅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与GB/T 19000系列质量体系标准遵循共同的管理体系原则,组织可选取一个与GB/T 19000系列相符的现行管理体系,作为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但应当看到,管理体系各要素的应用会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关方而异。质量管理体系针对的是顾客需要,而环境管理体系则针对众多相关方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不断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中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不必独立于现行的管理体系要素。在一些情况下,可对现行管理体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适合本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use
GB/T 24001-1996 idt ISO 14001:199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要求和重大环境影响信息,制定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可为组织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组织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表现(行为)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b)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向外界展示符合性;
d)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注册;
e)对符合本标准的情况进行自我鉴定和自我声明。
本标准中所有的要求都适用于任何一个环境管理体系。其应用程度取决于组织的环境方针、活动性质、运行条件等因素。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规范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对于本标准的任何应用,都应明确界定其范围。
注:为使用方便起见,“规范”部分和附录A中的条目采用了互相对应的序号,例如,4.3.3和A3.3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叙述, 4.5.4和A5.4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等。
2. 引用标准
目前尚无引用标准。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强化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环境方针,实现对整体环境表现(行为)的改进。
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3.2 环境 environment
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从这一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内延伸到全球系统。
3.3 环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3.4 环境影响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3.5 环境管理体系 enviro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3.6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environmental managernent system audit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的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系统化验证过程,包括将这一过程的结果呈报管理者。
3.7 环境目标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组织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8 环境表现(行为)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组织基于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对它的环境因素进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环境管理体系结果。
3.9 环境方针 environrnental policy
组织对其全部环境表现(行为)的意图与原则的声明,它为组织的行为及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框架。
3.10 环境指标 enviromental target
直接来自环境目标,或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环境表现(行为)要求,它们可适用于组织或其局部,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3.11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关注组织的环境表现(行为)或受其环境表现(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2 组织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或社团,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可以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
3.13 污染预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旨在避免、减少或控制污染而对各种过程、惯例、材料或产品的采用,可包括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预防的潜在利益包括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4.1 总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本章描述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4.2 环境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它:
a) 适合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影响;
b)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c) 包括对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组织应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诺;
d) 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并传达到全体员工;
f) 可为公众所获取。
4.3 规划(策划)
4.3.1 环境因素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确定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它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从中判定那些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组织应确保在建立环境目标时,对与这些重大影响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
组织应及时更新这方面的信息。
4.3.2 法律与其他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4.3.3 目标和指标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环境目标和指标应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与评审环境目标时,应考虑法律与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
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并包括对预防污染的承诺。
4.3.4 环境管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一个或多个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环境管理方案,其中应包括:
a) 规定组织的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职责,
b) 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到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就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环境管理与该项目相适应。
4.4 实施与运行
4.4.1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便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管理者应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与控制提供必要的资源,其中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以及财力资源。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专门的管理者代表,无论他(们)是否还负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便:
a) 确保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建立、实施与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b) 向最高管理者汇报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供评审,并为环境管理体系的改进提供依据。
4.4.2 培训、意识与能力
组织应确定培训的需求。应要求其工作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人员都经过相应的培训。
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使处于每一有关职能与层次的人员都意识到:
a) 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们工作活动中实际的或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带来的环境效益;
c) 他们在执行环境方针与程序,实现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d)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适当的教育、培训和(或)工作经验,从而胜任他所担负的工作。
4.4.3 信息交流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有关其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的
a) 组织内各层次和职能间的内部信息交流;
b) 与外部相关方联络的接收、文件形成和答复。
组织应考虑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外部联络的处理,并记录其决定。
4.4.4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组织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a) 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 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4.4.5 文件控制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控制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从而确保:
a) 文件便于查找;
b) 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受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c) 凡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关键作用的岗位,都可能得到有关文件的现行版本;
d) 迅速将失效文件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e) 对出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标识。
所有文件均须字迹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标识明确,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留存。应规定并保持有关建立和修改各种类型文件的程序与职责。
4.4.6 运行控制
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确定与所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应针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制定计划,确保它们在程序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程序的建立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和目标与指标的运行,应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
b) 在程序中对运行标准予以规定;
c) 对于组织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的程序与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
4.4.7 应急准备和响应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
必要时,特别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组织应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程序予以评审和修订。
可行时,组织还应定期试验上述程序。
4.5 检查和纠正措施
4.5.1 监测和测量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行与活动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侧和测量。其中应包括对环境表现、有关的运行控制、对组织环境目际和指标符合情况的跟踪信息进行记录。
监测设备应予校准并妥善维护,并根据组织的程序保存校准与维护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评价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4.5.2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对不符合进行处理与调查,采取措施减少由此产生的影响,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并予完成。
任何旨在消除已存在和潜在不符合的原因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应与该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环境影响相适应。
对于纠正与预防措施所引起对程序文件的任何更改,组织均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4.5.3 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来标识、保存与处置有关环境管理的记录。这些记录中还应包括培训记录和审核与评审结果。
环境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具备对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可追溯性。对环境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使之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其保存期限并予记录。
组织应保存记录,在对其体系及自身适宜时,用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5.4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用于定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一个或多个方案和一些程序,进行审核的目的是:
a) 判定环境管理体系:
1)是否符合对环境管理工作的预定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2)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的制定,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重要性和以前审核的结果。为全面起见,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和方法,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与要求。
4.6 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按其规定的时间间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工作。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管理评审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对方针、目标以及环境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需要。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规范使用指南
本附录对“要求”作了进一步说明,以防止对“规范”的错误解释。本附录仅涉及第4章中所述的关于“要求”的内容。
A1 总要求
实施“规范”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是改进环境表现(行为)。“规范”立足于这样一个基本概念,即组织将定期评审与评价其环境管理体系,以寻求对它进行改进的可能性并予以实施。而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改进,是为了实现环境表现(行为)的进一步改进。
环境管理体系为持续改进的实现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过程,改进的程度和范围由组织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其他客观条件自行决定。尽管可以期望通过采用系统化的方法,实现环境表现(行为)上的某些改进,但应当认识到,环境管理体系毕竟只是一种工具,其作用是帮助组织去实现和系统地控制它自己设定的环境表现(行为)水准。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本身并不必然地导致立即降低有害环境影响的结果。
是在整个组织内,还是仅在一些特定的工作部门或活动中实施本标准,可由组织自行决定。如果仅在特定的工作部门或活动中实施,可以采纳组织内其他部分业已建立的方针和程序,用来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只要它们适用于行将采用本标准的这些特定部门或活动。环境管理体系的详尽与复杂程度,文件提供的程度,支持体系运行的资源,都取决于组织的规模及其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对于中小型企业尤其如此。
把环境事务纳入整个管理体系,将有助于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同时有助于提高效能,明确责任。
本标准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是建立在一个由“计划(策划)、实施、检查、评审”诸环节构成的动态循环过程的基础上。
该体系应使组织能够:
a) 制定适宜的环境方针;
b) 确定其过去、当前或计划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以判定其中的重大环境影响;
c) 确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d) 确定优先事项,建立适当的环境目标和指标;
e) 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以实施环境方针,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
f) 顺利开展规划(策划)、控制、监测、纠正措施、审核与评审活动,以确保对环境方针的遵循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
g) 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条件作出修正。
A2 环境方针
环境方针是实施与改进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推动力,具有保持和潜在改进环境表现(行为)的作用。因此,环境方针须反映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有关法律和保证持续改进的承诺。环境方针是组织建立目标和指标的基础。对方针的规定应当作到意义明确,使内、外相关方都易于理解。应当对方针进行定期评审与修订,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条件和信息。方针的应用范围应当是可以明确界定的。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规定其环境方针并将其形成文件。如果它从属于一个更大的组织,其环境方针还应符合后者的方针,并得到后者的认可。
注:最高管理者可以是对组织负有执行职责的个人或集体。
A3 规划(策划)
A3.1环境因素
4.3.1提供了一个过程,组织可据此确定哪些重要环境因素应作为其的环境管理体系的优先事项。该过程应考虑到分析工作的费用和时间,以及可靠数据的可得性。可以利用出于法规或其他目的所取得的现有信息。组织还可以把他们所关心的环境因素的实际控制程度也纳入考虑范围。组织应当考虑其现行的,以及与此有关的过去的活动、产品和(或)服务所伴随的投入和产出,以确定自身的环境因素。
如果一个组织尚未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首先应当通过评审的方式来确定自己的环境状况,这样做的目的,是对组织所具有的一切环境因素予以考虑,以此作为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
已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可以不进行这一评审。
评审范围应覆盖下列四个关键方面:
a) 法律、法规要求;
b) 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
c) 对所有现行环境管理活动与程序的审查;
d) 对来自以往事件调查的反馈意见的评价。
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当考虑到组织内的正常和异常运行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紧急状态。
评审的适宜作法可包括使用调查表、面谈、直接检验和测量,利用以往审核或其他评审的结果等,应视活动性质而定。
应对涉及下列因素的工作部门的活动所伴随的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予以考虑:
a) 向大气的排放;
b) 向水体的排放;
c) 废物管理;
d) 土地污染;
e) 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
f) 其他当地环境问题和社区性问题。
这一过程中应考虑到正常运行条件,关闭与启动时的条件,以及可合理预见的情况或紧急状态所伴随的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
这一过程的目的在于确定与活动,产品或服务所伴随的重大环境影响,而不要求作具体的生命周期评价。组织无须对它的每一种产品、部件和原材料投入都作出评价。他们可以从活动、产品或服务中选择出某些属类,从中确定那些最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因素。
对产品环境因素的控制和影响,因组织所面临的市场情况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相对说来,组织的承包方或供方的控制作用较微弱,而由于组织负责产品的设计,它能通过这一过程明显地改变环境因素,如通过更换某种输入材料。考虑到组织在他们产品的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控制作用有限,在可行时,他们应考虑建立适当的贮运与处置机制。但这一规定不意味着改变或增加组织的法律责任。
A3.2法律与其他要求
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示例:
a) 行业规范;
b) 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c) 非法规性指南。
A3.3 目标和指标
凡属可行,目标均应具体,指标均应可测量,必要时应将预防措施考虑在内。
对技术的选择,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考虑选用效益高、成本低。适于应用的最佳可行技术。
正文中提及对组织的财务要求,不意味着组织必须采取环境成本核算。
A3.4 环境管理方案
制定与执行一个或多个方案是成功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一个关键要素。方案中应说明如何实现组织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包括时间进度和负责实施环境方针的人员。方案可予细化,具体到组织运行的基本要素。方案中应包括对新活动的环境评审。
在适当和可行时,无论对现行还是新增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方案中可包括对计划设计、生产,营销和处置的考虑。对于产品,可从设计、材料、加工、使用及最终处置等方面进行考虑。对于安装工作或工艺上的重大修改,可从计划、设计、施工、试运行、运行,以及根据组织决定的适当时间予以关闭等方面考虑。
A4 实施与运行
A4.1 组织结构和职责
环境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需要组织内全体员工的承诺。因此,不能认为环境上职责仅限于环境职能部门,事实上,组织内的其他部门,如运行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等,也可以有这方面责任。
这一承诺始于最高管理者,他(们)应制定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作为上述承诺的一部分,是指定专门的管理者代表,规定他(们)对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职责和权限。对于大型或复杂的组织,可以有不止一个管理者代表。对于中、小型企业,可由一个人承担这些职责。最高管理者还应确保提供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与保持所需的适当的资源。另一重要事项是妥善规定环境管理体系的关键职责,并落实到有关人员。
A4.2 培训、意识和能力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确定培训需求的程序。同时,它还应要求代表它工作的承包方证实其员工接受过必要的培训。
管理者应对确保人员胜任性(特别是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人员)所需的经验、能力和培训水平予以确定。
A4.3 信息交流
组织应实施对有关信息和相关方要求的接受、归档与答复的程序。该程序可包括与相关方的对话和对他们所关注的问题的考虑。在某些情祝下,对相关方所关注事务的答复中,可包含有关组织运行所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内容。这些程序中,还应包含就应急计划和其他问题与官方机构的联络事宜。
A4.4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内容应足够详尽,以充分描述环境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情况。同时,还应能指示出获取关于环境管理体系中具体运行部分的更详细信息的途径。可将环境文件纳入组织实施的其他体系的文件。不强求编制专门手册。
有关文件应包括:
a) 过程信息;
b) 组织机构图;
c) 内部标准与运行程序;
d) 现场应急计划。
A4.5 文件控制
4.4.5旨在确保组织对文件的建立与保持能够充分适应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需要。但组织应将主要注意力放在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及其环境表现(行为)上,而不应过分追求一个繁琐的文件控制系统。
A4.6 运行控制
将来修订时可能会增添这方面的内容。
A4.7 应急准备和响应
将来修订时可能会增添这方面的内容。
A5 检查与纠正措施
A5.1 监测和测量
将来修订时可能会增添这方面的内容。
A5.2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组织在制定与保持用于调查与纠正不符合的程序时,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a) 确定引起不符合的原因;
b) 确定并实行必要的纠正措施;
c) 实施或修改必要的控制措施,以防再度发生不符合;
d) 记录由纠正措施所导致的对书面程序的任何更改。
根据情况的不同,有时纠正措施可能只需略为计划,并能迅速见效,但有时可能是一项复杂、长期的活动。相应的文件应与纠正措施的规模相适配。
A5.3 记录
用来标识、保持与处置记录的程序,应将重点放在那些为实施与运行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和关于环境目标和指标实现程度的记录上。
环境记录可包括:
a) 关于适用的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的信息;
b) 投诉记录;
c) 培训记录;
d) 过程信息;
e) 产品信息;
f) 检查、维护与校准记录;
g) 有关的供方与承包方信息;
h) 事故报告;
i) 应急准备与响应信息;
j) 重要环境因素信息;
k) 审核结果
l)管理评审。
应对机密业务信息的管理给以适当考虑。
A5.4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审核方案与程序应包括:
a) 待审核的活动与区域;
b) 审核的频次;
c) 管理与实施审核的职责;
d) 审核结果的通报;
e) 审核员的能力;
f) 如何实施审核。
审核工作可由组织内部人员或组织聘请的外部人员承担,无论哪种情况,从事审核的人员都应做到公正,客观。
A6 管理评审
为了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适用性和有效性,从而取得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组织的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与评价。评审范围应当全面,但不必在一次评审中涉及环境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同时评审过程可以延续一段时间。
对方针、目标与程序的评审,应由制定它们的相应管理层承担。
评审内容应包括:
a) 审核结果;
b) 目标和指标的实现程度;
c) 面对变化的条件与信息,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具有持续的适用性;
d) 相关方关注的问题。
观察结果、结论与建议应形成文件,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文献目录
1. GB/T24004-1996,环境管理体系 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2. GB/T24010-1996,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3. GB/T24011-1996,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4. GB/T24012-1996,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