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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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态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学会会员的发展和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生态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为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生态及生态相关领域方面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具有一定生态环境知识、热爱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事业的管理工作者、科普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士等。
  个人会员中设学生会员,以鼓励青年学生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学生会员以在校与本团体业务领域相关专业的研究生为主。

  (二)单位会员

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关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的科研、教育、生产、规划、设计、咨询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注册的基层生态学会或其他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能积极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其负责人为本团体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理事单位。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实力。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会员登记表;
  (二)个人会员须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由本团体秘书处审核,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四)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范围内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自动退会或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如继续做出有损于本学会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被取消会籍的会员三年内不能重新入会。
  第九条  会员会籍由学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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