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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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会财务管理,合理合法使用会费,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管理制度
1、会费的收支,一律纳入学会常设机构的财务帐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2、根据学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由秘书处编制会费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审核。
3、严格财务制度,加强民主理财监督,由学会监事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
1、会费交纳标准
(1)个人会员每人每年最低100元,学生会员每人每年20元;
(2)理事、常务理事每人每年最低分别为300元、500元,来自企业单位的理事、常务理事每人每年最低分别为600元、1000元;
(3)团体会员、理事单位每年最低2000元、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最低75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最低10000元; 单位为企业的,交纳标准为前述的双倍;
(4)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所在单位交纳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会费后,可免交个人会费;
2、会费交纳办法
(1)每年十月底前按标准一次交清本年会费。
(2)会费直接交学会常设机构的财务部门。
(3)会员如出现经费困难的,不能按时交纳会费时,可向秘书处提出缓交或免交会费的书面申请。
3、每年定期公布会费交纳情况。
三、会费的开支范围
1、学会召开的理事会、工作会、交流会、研讨会及研究生论坛等会议的筹备和会议费。
2、为会员开展的各种无偿服务。
3、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及运行学会网站。
4、邀请国内外专家讲课交流。
5、购置必要的资料、书刊等。
6、用于学会日常运行和学会活动的表彰。
四、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